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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網站會員須遵守傳銷商營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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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皇嘉生醫傳銷商營業規章
一、本營業規章係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傳銷商(以下簡稱乙方)間權利義務之規範。任何申請為甲方傳銷商之個人或公司,均應詳讀並同意傳銷商入會申請書及本營業規章後,確實填寫入會申請書各欄申請資料,經甲方審理核准後生效。
二、本營業規章所稱傳銷商,係指與甲方簽訂傳銷商入會申請書,依規定加入甲方傳銷獎勵計畫並取得甲方同意之公司或個人。
三、乙方僅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推廣、銷售甲方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亦成為傳銷商之權利,並負擔相關之義務,甲方與乙方間並無合夥、僱傭、代理或委任等關係。
四、凡年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年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婚者)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經甲方傳銷商推薦,得申請成為傳銷商。
五、凡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得出具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經甲方傳銷商之推薦,申請成為甲方傳銷商。但傳銷商權利限公司負責人或任一股東擇一所享有,日後該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如有變更,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始享有傳銷商之權利。
六、乙方得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善良之方法向甲方提出經營權轉讓之申請,並經甲方審查同意,始可依甲方所訂轉讓作業程序,並繳交轉讓手續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將其傳銷商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他人。如甲方審查發現讓轉讓之申請有可能傷害組織和諧及發展時,得拒絶該轉讓件之申請。
經營權轉讓需主卡附卡同時一併轉讓為原則,經營權一經轉讓他人,則視同乙方向甲方終止傳銷商資格,依本規章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必需逾六個月後方得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
附卡經營權不得獨立申請轉讓,惟讓附卡經營權編號自加入起未產生任何下線(含上線安置)時,得申請辦理。
七、乙方如有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契約、本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為,甲方得停止其傳銷商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傳銷商資格。
八、凡經甲方撤銷其傳銷商資格,不得再申請成為甲方傳銷商。
九、乙方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停止傳銷商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解除或終止其傳銷商資格,對於乙方提出退貨之申請,依傳銷商營業規章第二十一條第(4)項,甲方不予受理。
(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甲方傳銷組織。
(2)假借甲方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它法規之傳銷活動。
(6)以任何方式違反甲方營業規章或迴避鑽漏洞。
(7)對甲方公司(包括員工)為惡意之謾罵、散佈謠言、擾亂會場或賣場秩序等行為。
(8)以脅迫、利誘或其它不正當之方法,妨害市場秩序或公平競爭。
十、乙方於推薦他人加入甲方傳銷獎勵計畫時,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甲方資本額及推薦時所公告之前一年度營業總額。
(2)甲方傳銷計畫暨獎金制度。
(3)甲方營業規章、作業須知及傳銷相關法令。
(4)傳銷商之權利義務。
(5)甲方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相關事項。
(6)傳銷商退出傳銷獎勵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7)其他經行政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一、乙方於推廣甲方傳銷活動時,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1)引人誤認有受僱之機會。
(2)假借市場消費行為調查之名義與方法。
(3)引人誤認是投資理財或類似之活動。
(4)引人誤認是商品或獎金贈送之活動。
(5)其他類似之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法。
十二、乙方於推廣、銷售甲方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獎勵計劃時,就有關傳銷商可能收入之聲明,應遵守下列原則:
(1)不得表示甲方傳銷商之收入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2)不得承諾或保證傳銷商有特定之收入。
(3)就傳銷商可能收入之預估,不得逾越甲方傳銷計畫暨獎金制度之合理範圍。
十三、乙方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法,推廣、銷售甲方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甲方傳銷獎勵計劃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十四、乙方就甲方傳銷計畫、獎金制度或商品服務等與他公司為比較時,應本公正客觀之事實,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甲方或他公司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十五、乙方不得為下列廣告招攬行為: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甲方傳銷計畫或商品服務(包含提供他人以上述這些方法銷售產品)。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使用甲方名義、商標或任何有關甲方產品、服務之名稱或商標,在任何通知書、陳列廣告及推廣活動上,包括(但不限於)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路廣告、電話簿、或類似之通訊名冊。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在國際性展覽會、事業個展、商品展覽會、貿易展售會、一般市場、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等類似場合(如使用專櫃)陳列、廣告、推廣甲方產品、服務或事業機會,但事先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以甲方名義標團或招攬旅遊業務。
(5)於自行印製之名片上刊載「旅行社」名義或其他不當之職稱。
十六、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鼓勵或協助另一傳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停止傳銷商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解除或終止其傳銷商資格。
十七、凡擔任甲方講師任務之傳銷商,不得經營或參加其他與甲方商品或服務性質類同之傳銷事業;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甲方得撤銷其傳銷商資格。
十八、乙方不得預謀以人為或電腦模擬等方法設定組織發展模式,並聯合他人或利用他人名義依其模式加入甲方傳銷組織,於領取獎金或報酬後,再有計畫性的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甲方傳銷組織,圖謀溢領獎金之不法利益;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甲方得撤銷共同參與者之傳銷商資格,並追回其溢領之獎金。
十九、多位傳銷商同時與同一對象為推薦行為時,已陪同被推薦者參與甲方舉辦之創業說明會(OPP)、新人進階教育(NDO)或其他類似教育課程者,取得優先推薦權一個月。
二十、乙方不得假藉親屬或他人名義取得經營權,加入非原推薦體系經營傳銷組織;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甲方有權將該傳銷權逕行回復至原推薦體系。
二十一、解除/終止契約處理辦法:
(1)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2)傳銷商於前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3)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4)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契約、本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為)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乙方提出退貨之申請,甲方則不予受理。
(5)發生退貨退款時乙方所屬上層各級傳銷商,曾因該各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者,負返還甲方之義務,甲方得與扣繳或追回。
(6)商品減損價值:
A.商品一經拆封使用過後或非完整之產品(經部份使用或不能再行出售之商品),商品價值減損率100%。
B.商品減損價值比例及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7)傳銷商所持有產品自可提領產品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8)退貨退款作業:
類 別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解除或終止契約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終止契約
條 件 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 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後
退貨範圍 個人進貨尚未銷售之商品
辦理方式 請本人(證件、印章)或代辦人(證件、印章、委託書)
於營業時間內,親至公司現場辦理
檢附文件 1.解除/終止契約申請書
2.退貨申請書
3.原訂貨發票或銷貨退回進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4.欲退貨之產品
退回價格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元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食品、美容保養品:
扣除項目  扣除原價
包裝污損 5%
保存不當導致產品變質 100%
已拆封者 100%

⊙水機
扣除項目  扣除原價
包裝污損 500元
外觀磨損 2000元
配件不全 2000元
主體變形 100%
機器已通水 100%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全產品價值減損計算表:
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  減損價值
30日(含)內 0%
超過45日至3個月(含) 10%
超過3個月至6個月(含) 20%
※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食品、美容保養品:
扣除項目  扣除原價
包裝污損 5%
保存不當導致產品變質 100%
已拆封者 100%

⊙水機
扣除項目  扣除原價
包裝污損 500元
外觀磨損 2000元
配件不全 2000元
主體變形 100%
機器已通水 100%

 
作業時間及退款方式 解除/終止契約生效後30天內(遇假日順延),
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通知傳銷商至公司領取。
備 註 1.退貨須與經營權一同退出,僅接受退出性退貨。
2.辦理退貨,需將贈品一併退回。
二十二、乙方欲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本人應親自至甲方所屬各營業所辦理退貨程序。如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於代理人具委託書及切結書辦理。
二十三、換貨辦法:
(1)台灣皇嘉公司保證產品品質優良,售出時若有非可歸責於購買人的瑕疵,樂意為客戶更換。除瑕疵品外,公司不接受無故換貨以免影響行政作業及獎金發放。
(2)瑕疵品認定:
A.購買人收到產品時,請立即檢查產品,若包裝外觀不良或受損而不堪使用及販賣者。無需拆封,持原樣回公司換取新品。
B.產品經拆封商品本身內容已有瑕疵或短少。
(3)換貨流程: 傳銷商收到瑕疵商品時,依下列流程處置:
A.先電洽公司向服務人員告知瑕疵商品換貨事宜。
B.於7天內攜帶瑕疵商品(含發票)親臨公司,填寫退換貨申請書更換。
(4)換貨的運費:瑕疵品寄回公司的郵資將由公司支付,其餘由傳銷商自行支付。
(5)換貨人必須是原訂貨人,公司不接受原訂貨人以外的人提出換貨申請。
二十四、重新加入規定:
(1)傳銷商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或因其他各項因素終止傳銷商資格者,必需逾六個月後方得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
(2)傳銷商連續達六個月無購貨記錄者,得由其他傳銷商推薦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
(3)傳銷商終止傳銷商資格或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時,原組織位置之經營權資格即被註銷。
(4)重新加入者,仍須依照規定重新辦理加入相關程序,重新簽署一份新的入會申請書。
二十五、乙方除依契約內容暨本營業規章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外,亦應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有關稅務、觀光旅遊等法令之規範。
二十六、公司設有商德規範部,若傳銷商有紛爭或消費爭議或違法或違規事件發生,致您權利受到侵害,請以書面方式依以下之電郵信箱或公司地址向公司提交檢舉報告或相關證據。或依檢舉電話先行聯繫商德部門以做進一步資料查核。電郵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4-23696688
二十七、若您對本公司商德委員會之案件決定不服,您可向下列機構尋求進一步之申訴處理:
(1)財團法人 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提供之調處機制、法律諮詢與律師推薦資料庫。
(2)中華民國 直銷協會商德約法委員會提供之案件申訴。
(3)如為消費者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尋求消費者申訴。
二十八、甲方得因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因業務之需要,修正「傳銷商入會申請書」及本營業規章之內容條款。相關修正之內容條款經甲方各營業所張貼公告及會訊刊物公佈,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依法定時程自動生效及施行。
 
 
 
 
貳、個資告知事項
凡註冊加入皇嘉生活資訊購物網之會員,須閱讀並接受下述「個資告知事項」,如您不同意本告知事項時,您不應繼續完成加入會員之註冊手續,故當您完成會員註冊時,即視同您已閱讀並接受台灣皇嘉「個資告知事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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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您參加台灣皇嘉多層次傳銷之經營、營運計畫、組織;推廣、買賣商品(包含台灣皇嘉或所委託之第三人為配送貨執行訂退貨及售後服務)或勞務(含課程或活動)及推薦體系上線、下線相互瞭解、輔導、協助、發展台灣皇嘉事業行為、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利益(含獎勵旅遊、訓練)、台灣皇嘉之行銷、統整、運作及拍攝之影像語音檔及其任何處理運用方式等相關行為事項資料、台灣皇嘉為統整及運作台灣皇嘉事業而為國際傳輸,以及您協助、出席、參與、發展台灣皇嘉形象、公益活動及其他委外各項調查之相關行為事項資料,均屬台灣皇嘉認定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資料,且屬其執行業務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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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會員帳號與密碼之申請辦法與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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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賓欲透過網路註冊為本公司之傳銷商會員,請務必詳實填寫各項個人基本資料欄位內容,本網站將確保對會員的隱私權保障,若經發現有不實登錄時,除本購物網將暫停或終止其會員資格,本公司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該會員的傳銷商資格,若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亦將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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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於網路註冊成功後,本公司將於註冊成功後的第一個上班日起,以電子郵件寄發您的正式網路密碼,該密碼為網路隨機排列,請您注意查收您的電子郵件信箱,並於收到該電子郵件後,依指示網址列進入會員作業系統網站以您熟知或選定的英數字型更新設定您的網路密碼。提醒您!當您接收到公司寄發的網路正式密碼時,您於網路註冊時所設定的臨時密碼可能已經失效,請您依照公司寄發給您的或經由您修改過的網路正式密碼登入本網站以使用本網站之各項功能。
前述不論網路註冊之臨時密碼或正式密碼,會員皆應該妥善保管,不應將密碼洩露或提供給他人知道及使用;以同一個會員帳號和密碼使用本服務所進行的所有行為,都將被認為是該會員經銷商本人的行為,應由該會員依法負責。會員如果發現或懷疑有第三人使用其帳號及密碼,應該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知悉後將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但會員於通知前應負之法律責任並不因此而免除。
二、會員的隱私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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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的情況下,本購物網有可能會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相關機關,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示司法機關正式文件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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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維護會員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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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保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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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會員應嚴格遵守網路帳號密碼之使用規定及資訊保密規定,凡貴賓一經註冊成功成為皇嘉傳銷商會員,即代表已閱讀且同意遵守本規定,若會員於使用本項保密資訊時違反相關法令,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肆、傳銷商會員網路註冊須知:
一、註冊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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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沒有推薦人,您可致電04-24521255轉行政部,或將您的聯繫方式e-mail至[email protected]由專人向您說明,您也可親至全省皇嘉行政部櫃台辦理。
二、入會申請書之簽訂:
依照現行之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註)之規定,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與傳銷商訂定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因此會員於網路註冊後,僅能視為臨時會員,具有以會員價購買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購物網站之商品的資格。惟該會員仍須以書面填寫「台灣皇嘉生醫事業入會申請書(契約書)」,並用郵寄或親自交付之方式,送達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並由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用印後,將入會申請書傳銷商聯之正本,交付申請傳銷商收執,始得視為正式完成簽約資格的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傳銷商。
註: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參加契約之締結及交付)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伍、會員買賣及其他交易行為:
一、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及其他相關資訊,皆為傳銷商會員與本購物網締結買賣契約之一部分。會員須依據本購物網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本購物網對於會員下單內容,且完成付款者,視為買賣契約成立。
二、會員於本網站購物得任意選擇以下三種付款方式之一
1.線上刷卡:使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子支付金流系統
2.ATM匯款:使用歐付寶電子支付金流系統
3.超商繳款:使用歐付寶電子支付金流系統
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契約成立並於您收受商品後,除非政府另有公告優先適用其他法令,原則上您享有前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契約之權利,然依照本公司傳銷商營業規章第二十一條解除/終止契約處理辦法內容明訂: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此該項解除/終止契約期限對消費者權益明顯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因此得以傳銷商營業規章訂定之期限而為之。
會員如因解除/終止契約而有退貨需求,請參閱本購物網中之「商品退換貨規定」。

陸、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之網站及相關通路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同意並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柒、暫停服務之時機:
本公司以目前一般認為合理之方式及技術,維護本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下述情況,本公司將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且對使用者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1.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並已向客戶預先通知者;
  2. 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使用條款情形;
  3.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所導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4.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5. 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而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或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捌、本條款之效力與準據法:
本條款中,任何條款之全部或一部份無效時,不影響其他約定之效力。您與本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網路交易之通用規則及中華民國法律訂定之,本公司的任何聲明、條款如有未盡完善之處,將以最大誠意,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惠原則,共商解決之道。